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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 星期五

五集政论片《中国式现代化》第五集《和合之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从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到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再到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中国始终不渝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共行天下大道,共创光明未来。新征程上,新时代中国与世界携手同行现代化之路,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道上阔步前进。

  总策划:刘健

  策划:李拯宇

  出品:孙志平

  制片:樊华、幸培瑜

  主编:杨咏、杨云燕

  统筹:刘宇轩

  编导:徐宁

  学术顾问:张维为

  外联:熊琳

  记者:徐宁、王洪流、刘宇轩、王安浩维、丁怡全、余刚、王奕涵、易爱军

  报道员:姚巍、何吕鹏、尼拉纳·拉杰·巴纳、哈里·马哈尔詹、希雷斯蒂·卡夫莱

  配音:王帅龙

  片名书法:孙晓云

  鸣谢: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

  

  新华社音视频部制作

  新华通讯社出品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5/c1001-4003627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已经202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3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

  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

  第四条 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第五条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要依法共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第八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和建议,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提供协助。

  第九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驻在国采取相关措施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前款中的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驻在国限制人身自由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探视或者与其联络,了解其相关需求,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给予该中国公民人道主义待遇和公正待遇。

  第十条 获知驻在国审理涉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案件的,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根据驻在国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该中国公民的亲属或者国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接到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通知到该中国公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驻外外交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

  驻在国警方立案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敦促驻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敦促开展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中国公民因前款所列情形死亡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死者近亲属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死者近亲属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

  第十五条 驻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驻在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

  确有必要且条件具备的,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联系、协调驻在国及国内有关方面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有关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了解驻在国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医疗、殡葬等机构的信息,在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时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与中介机构、旅游经营者、运输机构等产生纠纷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安全形势、法律环境、风俗习惯等情况,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

  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高在国外留学、旅游、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群体的安全宣传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根据安全提醒要求,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通过出行前告知等方式,就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的安全风险,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3年07月15日 05 版)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5/c1001-40036256.html

陈文清在全国国家安全系统表彰大会上强调 矢志不渝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筑牢安全屏障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全国国家安全系统表彰大会1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大会并讲话。他强调,国家安全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绝对领导,矢志不渝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筑牢安全屏障。

  陈文清指出,广大国安干警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坚定纯洁、让党放心、甘于奉献、能拼善赢”的殷切嘱托,奋勇拼搏、无私奉献,在新时代谱写了英雄赞歌。党的二十大以来,国家安全机关在新一届部党委带领下,推动隐蔽战线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陈文清强调,新征程上,国家安全机关要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坚决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要忠诚履职、担当作为,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要加速推进工作体系和工作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新格局。要坚持政治建警,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国安铁军。

  陈文清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关心支持隐蔽战线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有力保障。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5/c1001-40036224.html

2023年7月13日 星期四

阔步迈向网络强国丨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现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颠覆性技术随时可能出现,要走求实扎实的创新路子”。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南京考察时,来到紫金山实验室,走进展厅、6G综合实验室,详细了解推进重大科技任务攻关等情况。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念兹在兹的一件大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他亲自担任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出席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习近平总书记从信息化发展大势和国际国内大局出发,就网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推动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擘画宏伟蓝图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植根于中国大地,源自于长期的思考和实践。

  早在河北正定工作期间,习近平就深刻指出,科技是关键,信息是灵魂。在福建工作期间,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数字福建”的重大战略部署,成为今天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

  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互联网和信息化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成就,网络走入千家万户,网民数量世界第一,我国已成为网络大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

  从“网络大国”到“网络强国”,一字之变,引领中国互联网发展进入全新的时代。

2023年5月24日,山东省胶州市新立街小区内一位居民使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扫码充电。该小区加装各类智慧设备,打造“智慧社区”,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

2023年5月24日,山东省胶州市新立街小区内一位居民使用电动汽车充电桩扫码充电。该小区加装各类智慧设备,打造“智慧社区”,为居民生活带来便利。

  “这个会,我一直想开。”两年后,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开门见山:“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互联网事业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显著进步和成绩,同时也存在不少短板和问题。”

  总书记准确把握信息时代的“时”与“势”,紧密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治理实践,从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民、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共同促进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为网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等六个方面,系统回答了为什么要建设网络强国、怎样建设网络强国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2018年4月,党和国家历史上首次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科学分析了信息化变革趋势和我们肩负的历史使命,强调要敏锐抓住信息化发展历史机遇,自主创新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

  一系列深刻精辟的论断,一整套着眼长远的部署,为建设网络强国擘画了宏伟蓝图。

  阔步迈向网络强国

  紫金山南,九龙湖畔,位于南京未来网络小镇的紫金山实验室正向世界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前沿发起冲刺。

  2014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参观江苏省未来网络创新研究院展区,听取了刘韵洁院士关于未来网络建设的汇报,并对采用新的未来网络体系架构解决网络安全问题非常关注,提出殷切嘱托。

  那时,互联网正处于从消费领域进入实体经济的变革阶段,全球都把未来网络技术当成科技竞争制高点。

  今年7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到紫金山实验室考察。再次见到总书记,刘韵洁激动不已:“今天给您交作业来了,作业有点难,我们完成的时间有点长。”

  自2018年成立至今,紫金山实验室在未来网络、B5G/6G通信、网络安全等领域取得一系列世界领先成果,创造了网络通信与安全领域多项“全球第一”。

2021年5月7日,上海瑞金医院,医生通过远程控制5G机械臂为病人做B超。

2021年5月7日,上海瑞金医院,医生通过远程控制5G机械臂为病人做B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在总书记关心引领下,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一系列重大举措出台并深入实施,我国在建设网络强国征程上阔步前行——

  建章立制,基本建成网络安全政策法规体系;发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等,加强战略部署;中国网络文明大会连续举办,网络文明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开展一系列网络专项整治行动,打造日益清朗安全的网络家园;建设全国统一、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数据多跑路”实现“群众少跑腿”;分享经济、智慧出行、移动支付等互联网新产品新业态竞相涌现,有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数字经济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

  一幅网络强国的壮阔图景正徐徐铺展。

  从中国主张到全球共识

  从诞生以来,互联网就以其“无远弗届”的特点,迅速发展壮大。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人类从来没有如现在这般紧密相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鸡犬之声相闻’的地球村,相隔万里的人们不再‘老死不相往来’。可以说,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

  乌镇,一座经历千年岁月的古镇,在互联网之光的照耀下迸发出绚丽的色彩。2014年以来,世界互联网大会连续9年在这里举办。

  2015年12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就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出“五点主张”:加快全球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促进交流互鉴;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促进共同繁荣;保障网络安全,促进有序发展;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促进公平正义。

  自此,“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主张逐渐成为全球共识。

2022年11月8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在浙江乌镇开幕。

2022年11月8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在浙江乌镇开幕。

  2022年7月12日,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在北京成立。习近平主席致贺信表示,中国愿同国际社会一道,以此为重要契机,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开放包容、安全稳定、富有生机活力的网络空间,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世界各国人民。

  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需要各国携手共建。中国一直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全球互联网治理——

  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签署《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发起“中非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倡议”,促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改革完善;举办亚太经合组织数字减贫研讨会、中国—东盟信息港论坛、中俄网络媒体论坛等,持续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有序的网络空间……中国理念、中国主张、中国方案赢得更多认同和支持。

  当今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信息化浪潮气象万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我国网络强国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4/c1001-40035910.html

【阔步迈向网络强国】习言道 | 一“网”无前

  潮流激荡,万泉奔涌;天下大势,浩浩汤汤。建设网络强国,时也势也。在把“网络大国”建设成“网络强国”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运筹帷幄。如今,一幅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宏伟画卷正在新时代的中华大地上徐徐展开,中国一“网”无前,大步前行。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4/c1001-40035875.html

跟着总书记看中国丨思想伟力 激荡荆楚

来源:湖北日报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3/0714/c1001-4003587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新华社北京7月14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

  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

  第四条 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

  第五条 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

  第六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

  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要依法共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

  第八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和建议,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提供协助。

  第九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驻在国采取相关措施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前款中的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驻在国限制人身自由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探视或者与其联络,了解其相关需求,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给予该中国公民人道主义待遇和公正待遇。

  第十条 获知驻在国审理涉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案件的,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根据驻在国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该中国公民的亲属或者国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接到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通知到该中国公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驻外外交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协助。

  第十二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

  第十三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

  驻在国警方立案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敦促驻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敦促开展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

  中国公民因前款所列情形死亡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死者近亲属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死者近亲属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

  第十五条 驻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驻在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

  确有必要且条件具备的,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联系、协调驻在国及国内有关方面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有关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了解驻在国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医疗、殡葬等机构的信息,在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时提供咨询。

  第十七条 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与中介机构、旅游经营者、运输机构等产生纠纷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关信息和建议。

  第十八条 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安全形势、法律环境、风俗习惯等情况,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

  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第十九条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高在国外留学、旅游、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群体的安全宣传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根据安全提醒要求,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

  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通过出行前告知等方式,就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的安全风险,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

  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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