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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30日 星期二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推动文化传承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文化遗产蕴含的创新创造基因被不断激活,一幅古今辉映、气势恢宏的新时代文化长卷徐徐展开。

  让中华文脉绵延赓续、文明薪火代代相传,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引,更好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强大文化力量。

  保护:把老祖宗留下的文化遗产精心守护好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平遥古城,自迎薰门步行入城,登上城墙俯瞰全貌。

  “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习近平总书记的深刻论述给人以启迪。

  秉持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在地方考察时总是不忘调研当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反复叮嘱要把文化遗产保护好。这充分展现了总书记强烈的历史担当、深沉的文化情怀,宣示了我们党对待民族历史文化的基本态度。

  在古都北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重回福州三坊七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待古建筑、老宅子、老街区要有珍爱之心、尊崇之心”。

  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宝贵资源,必须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76.7万处不可移动文物、1.08亿件/套国有可移动文物,星散在中华大地上、绵延于岁月长河中。这些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所蕴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可估量。

  我们要以“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心怀敬畏,精心守护,把历史文化遗产完整交给后人。

  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的关系?这是文化遗产保护必须直面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处理好城市改造开发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统筹好保护与发展,要把老城区改造提升同保护历史遗迹、保存历史文脉统一起来,既要改善人居环境,又要保护历史文化底蕴,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

  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越来越多历史文化名城走向整体保护、全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更多采用微改造的方法,下“绣花”功夫……在城市肌理与乡土脉络中,看得见岁月留痕,留得住文化根脉。

  既要保护好物质文化遗产,也要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是非遗大国,从传统技艺到传统礼仪、节庆,非遗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当代的活态呈现。

  潮绣、潮瓷、潮剧、潮州菜……古城潮州拥有丰厚非遗资源。2020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这里考察时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积极培养传承人,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绽放出更加迷人的光彩。

  非遗保护,关键在人。目前,文化和旅游部认定5批3068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各省区市公布1.6万多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他们身负各式绝活,在城市、在乡间心无旁骛、坚守匠心。与此同时,我们乐见非遗课程走进更多学校,培养青年人才,为非遗保护注入青春力量。

  传承: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

  “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运河,是十分宝贵的文化遗产。”2023年9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了浙江绍兴的浙东运河文化园,叮嘱要好好挖掘大运河文化,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文脉与水脉相连。千年水脉流淌至今,是因为有一代代人的持续呵护和接续建设。当代中国作为历史中国的延续和发展,也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

  准确把握文化传承发展的内在规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为更好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指明方向。

  更好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要始终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

  走进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馆,一幅幅图片、一件件文物,全方位、全过程、全景式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百年历程。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发挥好革命文物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文物不言,自有春秋。通过历史文化遗产,人们见证历史、以史鉴今。只有不断提高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挖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将它们背后的中国历史、中国文化更好呈现出来,拓展人们感知历史文化的渠道和深度,才能令文明薪火生生不息。

  更好传承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传承遗产本身,也要传承其中蕴含的中国智慧与中国精神。

  静静伫立千年,莫高窟见证文明沧桑。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敦煌研究院座谈时强调,既要深入挖掘敦煌文化和历史遗存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道德规范等,更要揭示蕴含其中的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文化胸怀,不断坚定文化自信。

  物质有形,精神不朽。在甲骨书简上感受“弦歌不绝”的传承,在经史子集里激荡“经世致用”的情怀,在水墨丹青中品味“宁静致远”的风韵……历史文化遗产蕴含丰厚精神财富,越能从中汲取精华和智慧、提炼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标识,就越能在更高层次礼敬中华文明、延续文化基因。

  更好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还要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浓厚社会氛围。

  “盛世修文,我们这个时代,国家繁荣、社会平安稳定,有传承民族文化的意愿和能力,要把这件大事办好。”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国家版本馆中央总馆时的一席话,发人深省。

  文以载道,以文化人。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实施,到五大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再到《中国国宝大会》《唐宫夜宴》等电视节目的涌现……新时代以来,我国着力营造传承中华文明的社会氛围。当传承历史文脉成为社会共识,当越来越多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认识认同历史文化遗产的魅力和价值,我们的瑰宝才能所托有人、代代相传。

  利用:找到传统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连接点

  因瓷而生、因瓷而兴,千年瓷都景德镇在泥与火的交融中创造了令人叹为观止的艺术,成就了一个城市依靠单一手工业支撑千年的奇迹。

  如今,古老的景德镇正以独特的方式焕发新意:老瓷厂变身创意街区,文化艺术新地标接连涌现,来自各地的“景漂”在这里聚集……

  “每一种文明都延续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血脉,既需要薪火相传、代代守护,更需要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这就要求我们推动历史文化遗产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丰富全社会历史文化滋养。

  2020年9月28日,考古这门略显高冷的学问,走进了十九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课堂。

  “考古遗迹和历史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必须保护好、利用好。”习近平总书记说。

  神州大地,一代代考古工作者接续奋斗,考古工作实证中华文明、传播中华文化作用不断彰显。面向未来,要继续做好考古成果的挖掘、整理、阐释工作,做好出土文物和遗址的研究阐释工作,把我国文明起源和发展以及对人类的重大贡献更加清晰、更加全面地呈现出来,更好发挥以史育人作用。

  红色、绿色、蓝色……飞针走线五彩缤纷;绣、插、点、挑……制作手法千变万化。苗族手工技艺苗绣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苗绣既是传统的也是时尚的”。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说,一定要把苗绣发扬光大,这既是产业也是文化,发展好了既能弘扬民族文化、传统文化,同时也能为产业扶贫、为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如今,历史文化遗产正在以更鲜活的方式走进人们的生活。

  漫步苏州古城平江历史文化街区,评弹声声婉转雅致,苏绣、宋锦、缂丝等非遗匠心独具,游客可在此沉浸式体验“食四时之鲜、居园林之秀、听昆曲之雅、用苏工之美”的“苏式生活”。

  别具匠心的考古盲盒,让人舍不得品尝的文创雪糕,文旅融合的深度推进……今日之中国,“文博热”火爆、“文创风”劲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力迸发。继续推动历史文化遗产在赓续传承中弘扬光大,中华文明日益彰显出旺盛而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凝聚力、影响力。

  展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壮阔前景,站立在浸润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华大地上,切实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我们的文化绵延不绝,我们的创造生生不息。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记者周玮、王鹏、徐壮)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31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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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事关党和国家前途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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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

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坚定文化自信 巩固文化主体性

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掌握信息化条件下舆论主导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文化建设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4/0131/c1001-40169795.html

张国清在京调研检查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时强调 强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 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

  新华社北京1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30日在北京市调研检查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他强调,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李强总理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紧盯重点场所、紧盯突出问题,强力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以斗争精神深查彻改火灾风险隐患,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多发连发势头,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张国清在东城区先后到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和居民小区,走进消防中控室、餐饮单位、培训机构,深入居民楼宇、物业值班室,现场检查消防设施配备维护、逃生通道管理、用气用电安全、应急值班值守等情况,督促有关方面抓紧排查整改各类问题隐患。之后,张国清来到朝阳区一消防救援特勤站,详细了解基层消防站点接警处置、消防宣传教育、指挥系统建设等工作。他强调,各地要深刻吸取近期火灾事故惨痛教训,高度警醒起来、迅速行动起来,聚焦“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场所,严格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和检查要点,切实把责任措施落实到基层末梢、社会单位,落实到具体场景、具体点位、具体人员。要针对封闭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占堵消防通道、违法违规施工作业等突出问题,强化多部门联合检查、专业检查,深入细致开展排查整治,坚决果断采取整改措施,不留死角盲区,不放过任何问题隐患,确保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行动取得预期成效。

  张国清指出,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要一体推进隐患排查、监管执法和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各类经营主体、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制度,全面检查维护消防设施器材,扎实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避险逃生能力。要时刻保持应急状态,严格做好春节期间值班备勤,针对节庆活动、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加强流动巡防和现场监护,提高防消联勤快速响应能力,科学快速处置突发火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4/0130/c1001-40169763.html

2024年1月29日 星期一

联播+|守护你我回家路 总书记温暖嘱托

春运,是一道关乎亿万人民幸福团圆的流动风景线。在这一壮观景象中,我们看到的不仅仅是人流、物流的涌动,更能深切感受到中国人对于亲人团聚和家乡深深的期盼。

“春运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2023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通过视频连线郑州东站铁路客运干部职工和旅客时,特别强调要做好春运工作。

2024年春运大幕开启,总书记的温暖关怀回荡在心,殷切嘱托言犹在耳。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网)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4/0130/c1001-40169203.html

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文化建设

  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体现了我们党领导和推动文化建设的鲜明立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必须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

  “不断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

  新年伊始,中国戏曲学院等单位主办的“京韵悠长·国粹华章”京剧音乐二百年巡礼在国家大剧院上演,近百位艺术家的精彩演出,赢得观众阵阵掌声、喝彩。

  以人民为中心的作品,才能更好深入人心。

  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戏曲学院师生回信,勉励他们“在教学相长中探寻艺术真谛,在服务人民中砥砺从艺初心”。3年多来,桃李芬芳,德艺双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愈发丰富。

  这是始终如一的初心使命——

  1942年5月,延安文艺座谈会召开。毛泽东同志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

  2014年10月,文艺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

  时隔72年的两次座谈会,为人民服务的主题一脉相承。

  “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找准坐标定位,牢记社会责任,不断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2016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正本清源。

  这是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全国已建成公共图书馆超3300个,文化馆和博物馆超1万家;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和90%以上博物馆免费开放……一系列“硬核”数据,彰显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也彰显文化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旨归。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不断迈上新台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文化为什么人的问题,充分展现了深厚的人民情怀。

  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是历史的回响,更是时代的命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重要特征进行概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位列其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新时代追求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

  新时代新征程,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把人民利益、人民意志和人民心声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迈上新台阶。

  “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

  严寒冬日,100余支乌兰牧骑队伍深入牧区进行创作演出,为茫茫草原增添暖意。

  “乌兰牧骑的长盛不衰表明,人民需要艺术,艺术也需要人民。”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的队员们回信,勉励他们永远做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见证者,是文化强国建设主要的依靠力量。

  “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要深深懂得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道理,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诚心诚意做人民的小学生”……习近平总书记对在文化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着深邃思考。

  思想理论界关注现实问题,回应人民关切,让通俗易懂、直面问题的理论读物走进群众;新闻战线开展“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采写“沾泥土”“带露珠”“冒热气”的新闻作品;文化文艺工作者走进实践深处,观照人民生活,推出一部部充满时代气息的优秀作品……实践证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唯有扎根人民、依靠人民,才能获得不竭的动力源泉。

  深深扎根人民,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汲取源头活水——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亿万人民的伟大奋斗、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的沃土。

  《乡村国是》《十八洞村的十八个故事》等报告文学真实生动地讲述脱贫攻坚故事;《山海情》《人世间》《我和我的祖国》等优秀影视作品反映时代气象、讴歌人民创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新时代的文艺园地百花齐放、硕果累累。

  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14亿多人民进行着新的实践、演绎着新的生活、创造着新的奇迹,给文化繁荣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造更多同新时代相匹配的文化精品,实现从“高原”向“高峰”迈进。

  紧紧依靠人民,充分激发人民群众的活力创造力——

  2023年全国“村晚”示范展示活动举办2万余场、参与人次约1.3亿,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群众文艺团队超过46万个……新时代以来,人民群众正在文化建设中登舞台、唱主角。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见证者,既是历史的‘剧中人’、也是历史的‘剧作者’。”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我们要牢固树立依靠人民群众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主力军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的活力创造力充分展示、竞相迸发。

  “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

  登上浔阳楼欣赏浩瀚长江,走进琵琶亭体验《琵琶行》沉浸式剧场,沿着江边绿道悠闲散步……长江国家文化公园九江城区段自开放以来,成为市民休闲、游人打卡的好去处。

  建设国家文化公园,是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重大文化工程,是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生动注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改善生活品质、走向共同富裕的新期待,对文化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文化强国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的目标,深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研学热”兴起,文博场馆一票难求,以“淄博烧烤”“尔滨”为代表的文旅“出圈”……文化消费新现象折射出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个性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文化供给的主要矛盾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完善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和文化消费模式,扩大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实、更为丰富、更高质量的精神文化生活。

  紧紧依靠深化改革这个根本动力,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湖南的“门前十小”、北京的“27院儿”、成都的“留灯书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入社会力量共建共享,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正成为百姓身边的“文化客厅”,目前全国已超过3.35万个。

  改革是文艺繁荣、文化发展的动力所在。要紧紧抓住解决文化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紧紧依靠守正创新这个制胜法宝,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了,“文创风”“诗词热”悄然兴起……新技术新方式新理念,让传统文化焕发蓬勃生机,滋养人民美好新生活。

  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景德镇考察调研时深刻指出:“老祖宗传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要继续攥在手里,与时俱进,让它发扬光大。”

  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文化强国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以守正创新的正气和锐气,创新思路方法,创新话语体系,创新技术手段,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探索和回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文化建设提出的新课题。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记者李延霞、刘慧、刘开雄)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30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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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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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

坚定文化自信 巩固文化主体性

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掌握信息化条件下舆论主导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source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24/0130/c1001-40169000.html

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文化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系列述评之八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题:以人民为中心推动文化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系列述评之八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刘慧、刘开雄

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体现了我们党领导和推动文化建设的鲜明立场。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必须牢牢站稳人民立场,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文化权益,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增强人民群众文化获得感、幸福感。

“不断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个根本问题”

新年伊始,中国戏曲学院等单位主办的“京韵悠长·国粹华章”京剧音乐二百年巡礼在国家大剧院上演,近百位艺术家的精彩演出,赢得观众阵阵掌声、喝彩。

以人民为中心的作品,才能更好深入人心。

2020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戏曲学院师生回信,勉励他们“在教学相长中探寻艺术真谛,在服务人民中砥砺从艺初心”。3年多来,桃李芬芳,德艺双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文化发展依靠人民、文化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愈发丰富。

这是始终如一的初心使命——

1942年5月,延安文艺座谈会召开。毛泽东同志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

2014年10月,文艺工作座谈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文艺,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民的文艺。”

时隔72年的两次座谈会,为人民服务的主题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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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民至上的价值追求——

全国已建成公共图书馆超3300个,文化馆和博物馆超1万家;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综合文化站和90%以上博物馆免费开放……一系列“硬核”数据,彰显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也彰显文化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旨归。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不断迈上新台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文化为什么人的问题,充分展现了深厚的人民情怀。

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以人民为中心,是历史的回响,更是时代的命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五个重要特征进行概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位列其中。“丰富人民精神世界”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也是新时代追求美好生活的应有之义。

新时代新征程,面对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必须站稳人民立场,把人民利益、人民意志和人民心声作为文化建设的根本遵循,推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迈上新台阶。

“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

严寒冬日,100余支乌兰牧骑队伍深入牧区进行创作演出,为茫茫草原增添暖意。

“乌兰牧骑的长盛不衰表明,人民需要艺术,艺术也需要人民。”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给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的队员们回信,勉励他们永远做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见证者,是文化强国建设主要的依靠力量。

“文艺创作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根本、最关键、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要深深懂得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道理,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诚心诚意做人民的小学生”……习近平总书记对在文化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有着深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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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扎根人民,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汲取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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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14亿多人民进行着新的实践、演绎着新的生活、创造着新的奇迹,给文化繁荣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要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造更多同新时代相匹配的文化精品,实现从“高原”向“高峰”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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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我们要牢固树立依靠人民群众的观点,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为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主力军开辟渠道、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的活力创造力充分展示、竞相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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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国家文化公园,是推动文化繁荣发展的重大文化工程,是更好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生动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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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是文艺繁荣、文化发展的动力所在。要紧紧抓住解决文化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推动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让文化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紧紧依靠守正创新这个制胜法宝,不断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

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了,“文创风”“诗词热”悄然兴起……新技术新方式新理念,让传统文化焕发蓬勃生机,滋养人民美好新生活。

守正才能不迷失自我、不迷失方向,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202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景德镇考察调研时深刻指出:“老祖宗传下来的优秀传统文化,我们要继续攥在手里,与时俱进,让它发扬光大。”

新时代新征程,建设文化强国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以守正创新的正气和锐气,创新思路方法,创新话语体系,创新技术手段,创新体制机制,不断探索和回答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文化建设提出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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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8日 星期日

习言道|要用更强的力量来解决这个问题

  防灾减灾救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一直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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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 强

2024年1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 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档案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供行业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和档案相关科普教育,参与政策咨询和标准制定等活动。

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指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部门规章、档案工作具体方针政策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的发展,制定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中央管理的群团组织、中央企业以及中央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六)组织、开展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依照《档案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二)指导本单位相关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照《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文化教育功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工作组织结构、职责分工,落实档案工作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执行责任,健全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档案完整与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相关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依照《档案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核。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查阅利用规范,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水、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防有害生物以及温湿度调控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五)编制档案目录等便于档案查找和利用的检索工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及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建设,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形成鉴定工作报告。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其销毁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托国家档案馆,对下列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分类别汇集有关目录数据:

(一)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二)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形成的档案;

(三)第一项所列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资金支持,从事或者参与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活动形成的且按照协议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四)国家档案馆保管的前三项以外的其他档案。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档案的目录数据,其汇集范围由有关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档案形成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第二十七条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涉及数据出境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规定。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档案或者复制件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核验,并按照出境申请审查批准意见,妥善保管、处置出境的档案或者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依照《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档案服务时,应当确定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数字化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

(三)具有保证档案安全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服务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确保档案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

第三十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进行档案开放审核。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撤销、合并、职权变更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会同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共同负责;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的,由有关的国家档案馆负责。

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进馆时附具到期开放意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密级变更情况等。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开放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数字、缩微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保管单位签章标识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可以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档案。

国家档案馆应当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在档案利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相关信息,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三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利用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保管该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必要时,国家档案馆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保管的尚未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一)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三)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四)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五)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

第三十六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三)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国家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开展馆藏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公布,促进档案文献出版物、档案文化创意产品等的提供和传播。

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类档案馆向社会开放和公布馆藏档案,促进档案资源的社会共享。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强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归档功能建设,并与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相互衔接,实现对电子档案的全过程管理。

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并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符合以下条件:

(一)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形成、办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系统安全可靠;

(二)全过程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可追溯;

(三)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移交接收网络以及系统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规定。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

档案馆应当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并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证电子档案在长期保存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国家档案馆可以为未到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移交进馆期限的电子档案提供保管服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依照《档案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档案馆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应当采用磁介质、光介质、缩微胶片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定期检测载体的完好程度和数据的可读性。异地备份选址应当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灾难备份系统,实现重要电子档案及其管理系统的备份与灾难恢复。

第四十二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档案数字化成果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文字、语音、图像识别工作,加强档案资源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

第四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运行维护数字档案馆,为不同网络环境中的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保障。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数字档案室建设,提升本单位的档案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四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数据共享标准,提升档案信息共享服务水平,促进全国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家档案馆和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经调查,发现有档案违法行为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其所在单位或者任免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处理建议的档案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1月29日 1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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